三名同性戀者早年以家庭成員身分申請公屋及居屋時,遭房委會拒絕接納他們成為單位的合資格住戶,先後提出司法覆核並獲勝,惟房委會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辭駁回房委會上訴申請,並需向答辯方繳付訟費。
是次上訴涉及兩宗案件,分別為申請公屋的同性伴侶Nick Infinger和丈夫,二人在海外結婚後,在港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在符合入息資格下遭房委會以申請不符「夫婦」定義拒絕;另一案為入住居屋的案件,申請人李亦豪和丈夫吳翰林在英國結婚後,因房委會不承認同性婚姻,故李無法加入丈夫的居屋單位成住戶。案件原由吳翰林提司法覆核,惟吳去世後由李取代成為申請人。
兩案分別提出司法覆核均獲勝訴,惟房委會不服判決,分別就兩案提出上訴。有鑑兩案性質相似,同為海外註冊的香港同性配偶爭取在公共房屋申請時不受房委會歧視,故在高院上訴階段合併處理。案件早於去年2月審結,終在20個月後獲上訴庭終頒下裁決。申請人李亦豪對法庭判決表示感激,惟丈夫已無法見證一切,他衷心希望房委會經過深思熟慮後不會上訴,讓丈夫得到安息。
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區慶祥裁決指出,同意原訟庭判決指房委會基於性傾向的配偶政策屬歧視性質,亦同意容許同性配偶申請公共房屋的資格,並不會影響異性配偶的權利,更指異性婚姻亦不一定會有生育;另外,對居屋計劃配偶政策的挑戰,亦不會令提供給異性伴侶的居屋單位減少,故認為異性伴侶的權益不受是次法律挑戰影響。
而房委會指配偶政策對同性伴侶憲制權利的影響有限,惟上訴庭指,受影響的是作為「已婚伴侶」是否有公平申請公屋的權利,認為政策完全否定同性伴侶的這項權利。上訴庭基於上述理由,裁定房委會敗訴,並須向答辯方繳付訟費。